各部门、各单位:
根据《浙江省实施(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)办法》和浙教人(1998)146号《关于做好(浙江省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)颁发工作的通知》文件精神,现就做好我司2012年任教满三十年教师申请荣誉证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申请的对象
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公司产品工作,能履行《教师法》第八条规定的各项义务,任教年限满三十年的教师。
二、任教年限的计算
高等学校按实际从事教学工作的时间计算;中等专业学校、中小学、幼儿园、技工学校和高等师范院校按教龄计算办法计算。
本次申报计算时间截止至2012年8月31日。
三、《荣誉证书》的使用
按《浙江省实施(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)办法》规定,“持荣誉证书的教师可以免费进入本省境内政府举办的公园、图书馆、博物馆、科技馆、艺术馆。”
四、申请、发证程序
1、教师本人申请,填写《浙江省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申请表》,并提供近期一寸免冠照片1张,由所在部门审核汇总,于6月1日前报人事处团队办(申请表电子版发送至lch@zufe.edu.cn),地址:行政楼306室,联系人:刘老师, 联系电话:8755 7316。
2、学校审核后,报省教育厅。
3、省教育厅审定并发证。
附件:浙江省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申请表
人事处
二○一二年五月三日